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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08.13
(中共中央6月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黨內選舉制度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,是指工廠、商店、學校、機關、街道、合作社、農場、鄉(xiāng)、鎮(zhèn)、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,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。
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。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,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。
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。黨員人數在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
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,代表黨員的意志。
代表的名額一般為200名,最多不超過20%。
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,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,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。
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,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。
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(guī)定程序的,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;代表不具備資格的,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。
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。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,獲得正式資格。
20%。
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,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,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。
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:
召開黨員大會的,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,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,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。
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,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,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,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,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)醞釀討論,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,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。
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,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。
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。
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、副書記的產生,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,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,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。
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、副書記的產生,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,提出候選人,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,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。
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,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2人的差額提出,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,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。
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,報上級黨組織備案;常委、書記、副書記,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、副書記,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,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
(組(組第五章 監(jiān)督和處分
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(jiān)督實施。
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,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(guī)定行為的,必須認真查處,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有關黨組織、黨員批評教育,直至給予組織處理。
<span box-sizing:border-box;font-weight:bolder;padding:0px;border:0px="" none;vertical-align:baseline;background:transparent;"="">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,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,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(guī)定。
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(guī)定、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,按本條例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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